近年来,大学生、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这些人涉世未深,在利益诱惑面前更容易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到组织收卡、贩卡,从帮助发送诈骗信息到组建诈骗微信群,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一
2022年12月份,17岁的屈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乔某1和乔某2,介绍二人将3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全国各地诈骗款项流入二人银行卡内共计57万余元,查证被骗款项37万元,屈某某非法获利140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屈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3年2月份,18岁的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去厦门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联系的收卡人员,并刷脸验证用于登录网银。经查证,该二张银行卡在2023年2月份期间产生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现已查明涉及电信诈骗金额人民币23万余元,李某某未获利。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以上案例中的两名被告人社会阅历较浅,缺乏收入来源,容易被诱惑相信他人精心设计好的话术,成为电诈分子利用的“工具人”,触犯“帮信罪”。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要增强法治观念,平常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关心社会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谨慎交友,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套路诱骗误入歧途,遇到问题一定要多与父母、师长沟通交流,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检法机关咨询;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拒绝向他人提供含有个人信息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提醒广大群众要牢记防骗“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银行汇款多核实,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甚至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