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既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此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清远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扣除标准调整后,广大百姓如何享受个税“大礼包”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记者了解到,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纳税人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2024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这次调整的3项专项附加扣除都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且扣除标准分别提高了1000元,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清远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很多市民关心,今年以来已按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新标准享受扣除呢?还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吗?
“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4年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清远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
有市民问道,配偶父母在不在赡养范围之内?
清远税务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我和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提高后,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吗?
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另外,清远税务特别提醒,纳税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通讯员 张敏